“常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入选江苏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4-12-18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省政府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全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推送,袁坷、万嘉伟、蒋宏伟和纪旭办理的“常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因具有“执法程序的全流程化”“证据收集的高标准化”“文书表述的高技巧性”三大执法示范亮点而成功入选。为全省应急管理领域唯一入选案例。 此次评选范围为2021至2023年期间办结的案件。13个设区市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共推荐申报案件88件,案例分为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行政征收类、行政确认类和行政裁决类等六类,涵盖发展和改革、社会治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知识产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等15个领域。经初选、专家评审、复审后评选出20件典型案件,汇编成江苏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案中,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受移送2年多后撤案并将案件退回市应急管理局,使得市应急管理局在此案的后续处理中面临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与公安机关认定的衔接问题。根据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非法经营数额为50万元,因此当事人辩称公安机关撤案意味着其销售额不足50万元,与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违法所得有天壤之别。对此,市应急管理局并没有在立案后仅仅依据移送时已经查实的案件材料做出处理决定,而是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程序,进一步夯实相关证据材料。与此同时,又根据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强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并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多次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展开内部讨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强化说理,指出刑法评价与行政法评价的差异性,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使得本案件的处理不枉不纵,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本案中的处理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案件材料的移交、接收衔接顺畅,既不推诿,也不越俎代庖,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树立了很好的典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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