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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对辖区内腌渍池、污水池开展安全检查
发布日期:2008-07-11
7月10日,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区路政绿化工程管理处,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了青龙街道、雕庄街道、老三集团三个污水处理厂(池),走访了区路政绿化工程管理处和环卫处,明确了企业设置警示标志的标准和时间。从作业方案、作业程序、作业检测、作业通风、作业监护等方面,对人工下池清除残碴废物进行了重点强调。要求企业在清理残碴废物的过程中,严防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对清理人员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类似中毒伤亡事故的发生。
区安监局在抽查的基础上,还派专人将《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苏安办[2008]第33号)送到各街道及相关企业,并采取送达回执的措施,确保宣贯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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