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若干规定》 |
发布日期:2008-10-13 |
近日,常州市制定出台《常州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 包括5个部分、15项内容。一是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即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分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二是明确事故按等级分级调查。事故等级划分按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参加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三类事故;辖市、区监察局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三类事故。三是明确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市监察局主要职责:对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及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对事故调查进行监察、指导及审批等。四是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下级监察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情况。获得事故报告后,监察机关及时组织人员参加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本级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另外还规定了事故处理执行、处理备案、处理材料存档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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