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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时,双方需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
发布日期:2019-08-05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模拟:

A生产单位委托B施工单位对其污水站沉淀池进行制作安装。该施工过程涉及吊装、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4种危险作业。针对此次施工,B施工单位编制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制作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存在的危害风险制定了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但未针对上述4种危险作业制定作业方案。A生产单位已对B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安排安全主管张某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但双方并未就此次施工工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提及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A生产单位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A生产单位安全主管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B施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发包、出租时,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进行危险作业时,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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