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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及装备需落实
发布日期:2019-08-07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简介:2019年6月,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1处沉淀池,属于有限空间。经查,该公司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明确了公司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通讯设备、应急照明设备以及安全绳索等应急物资及装备。但执法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应急物资库内仅发现了1套过滤式空气呼吸器,未见其他相关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该公司已构成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事故警示:2018年7月1日上午7时左右,位于阜宁县古河镇的盐城中绿食品有限公司在对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好氧池进行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事故,致1人吸入有毒有害气体急性中毒死亡,3人施救不当也先后中毒死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直接原因:好氧池内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维修作业人员在没有对好氧池进行通风置换,未按规定对池内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佩戴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好氧池(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硫化氢中毒。施救人员未探明池内有毒气体含量,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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