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5月,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内设置有液氨气瓶存放区,在液氨存放区安装了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将气体探测控制器安装在员工24小时值班的控制室内。但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处有毒气体探测控制器的电源被关闭,探测器报警装置处于停用状态。该公司也从未按照探测器说明书中的要求每2-3个月对探测器进行调零与标定,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因此失去安装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有的意义。
该公司已构成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