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让重大隐患无处遁形 |
发布日期:2020-03-23 来源:监察支队 |
案情简介: 当前处于复工复产的高峰时期,各类工业企业一方面要落实复工复产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一方面还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复工、不安全不生产”。本月,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复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该单位属有色金属铸造企业,检查发现存在5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依法考核合格; 2. 铜水高温熔融有色金属铸造生产区域的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 铜水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备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针对上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暂停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同时,对其中涉嫌违法的行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630)第4.5.5条第6项: 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冶炼炉及其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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