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压电工证不可混用 |
发布日期:2020-04-26 来源:监察支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中,详细地列明了特种作业目录。 以电工作业为例,电工作业下面细分为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以及防爆电气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所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规定了“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故持有该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作业,否则即视为无证作业。但部分企业电工存在高低压电工证混用的情况。 案件概况:某公司现有1名电工李某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准操项目:高压电工作业)。李某某主要从事生产车间(用电电压:220V)内电气检维修作业。李某某所从事电工作业属于低压电工作业的范畴,故其本人应同时领取“低压电工证”。但该公司及电工本人都误认为“高压电工证”可以替代“低压电工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电话:0519-8568310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