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岂容半点疏忽 |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监察支队 |
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中监督以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容半点疏忽。 案件概况:7月份,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正在进行大型工件的吊装作业,期间发生了因作业不规范导致工件位移的意外情况。后经调查,针对本次吊装作业,该公司未制定相应的吊装作业方案。执法人员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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