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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原料不可遗忘,安全措施必须保障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塑胶地板彩膜生产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在该公司二楼仓库内发现5.9吨油性油墨,该批油墨是老厂使用剩余的原料,搬迁至新厂后放置在仓库角落被“遗忘”近两年。经抽样检测该批油墨闭杯闪点为47℃,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序号为2828,为危险化学品,其挥发出的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二楼储存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

该公司已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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