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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一知半解 重要制度形同虚设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简介】

2020年初,我市某木制品加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对本单位涉粉涉爆、有限空间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了隐患自查自纠。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针对砂光机、四面刨等易产生木粉尘的设备设置了集中除尘系统,定期进行粉尘清理,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在油漆仓库等易产生可燃蒸汽的场所新增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月8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当执法人员检查油漆仓库时,发现该企业通过前期的隐患自查自纠,在仓库内新增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装置配套的电气线路也采用了镀锌管固定敷设,乍一看,中规中矩。但经执法人员靠近查看,发现其电气线路导管间仅使用简单的倒扣式弯头连接,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因此种连接方式无法保证管路的密封性,在可燃蒸汽易积聚的场所非但不能满足电气设备整体防爆的要求,反而增加了火灾、爆炸的危险性,埋下更大的事故隐患。

在地板车间检查时,查阅现场的“粉尘清扫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记录中614日“除尘管道粉尘清扫一栏被勾选。经调查,614日企业停产检修,地板车间成型工段班长高某在执行巡检工作时,通过砂光机上方除尘主管道的观察孔,看到管道内有木粉尘积聚,遂安排身形较小的李某通过登高梯进入除尘主管道进行清理工作。除尘主管道直径约0.8米,李某探身进入的支管部位直径约0.5米,管道内除自然通风不良易致人窒息以外,更有木粉尘积聚,操作不当可能发生粉尘燃爆事故,属于典型的有限空间作业。虽然该企业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但高某、李某二人进行此次有限空间作业前,并未按照规定制定作业方案。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企业油漆仓库内储存含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等成分的油漆,闭杯闪点为5.2℃,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其挥发出的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至一定比例可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遇明火、静电、高温等可产生爆炸。该区域内一方面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另一方面所有的电气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3.2条对此类爆炸性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及导管的连接方式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间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

本案中,油漆仓库内原本并无任何电气设备,但经过自查发现,按照标准要求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然而,由于对标准不了解,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整改过程中,虽于油漆仓库内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消除了一个隐患,但其电气线路套管的连接方式,并不符合防爆要求,致使本来用于防范事故的装置,在无意中又成为新的事故隐患。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有限空间进行了定义: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均为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本案中,地板车间除尘主管道一方面属于典型的有限空间,另一方面其安装高度较高,作业时需要登高,且木粉尘被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具有燃爆性质。该企业在进行除尘主管道粉尘清扫作业前,应当分析作业可能产生的窒息、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并针对性地研究消除或者控制危害的安全措施,制定周密的作业方案。该企业虽然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但未能有效落实,形同虚设。

【典型意义】

随着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持续强化,疲于应付、急于求成的现象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本案属于典型的企业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程中,未学懂弄通,制定制度照搬照抄,形同虚设。自查自纠如蜻蜓点水,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花费了代价,却未能真正消除隐患。因此本案例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对企业日后的自查自纠工作起到一定的引导、教育和启示作用。

一方面,企业应当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案中,企业涉及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多项专项整治重点,首先应当自主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应条款进行拆分解读,吃透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形成具有可操作、可执行的规章制度。其次,应当全面梳理、排查厂区内的事故隐患,做到分级分类,宏观上掌握自身存在的危险性并针对性研究治理措施。

另一方面,企业治理隐患时应当首先学懂弄通,进而高标准、严要求对待,做到“我会安全”。就本案而言,企业自主排查出木粉尘环境(除尘主管道)形成的重大风险,建立了清扫制度并定期清扫,却忽视了这一关键部位在有限空间作业上的相关要求,致使重大隐患并未消除。在油漆仓库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表面上实现了对仓库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预警的功能,实际上由于错误的导管连接方式,致使原本用于提升仓库安全的报警装置不符合防爆要求,反而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因此,企业在隐患整改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而非“想当然胡乱整改。对于拿捏不准的问题,可以寻求监管部门以及行业领域专家的帮助,掌握整改要求,并举一反三,保证整改效果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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