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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只做部分?整体安全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20-11-26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聚氨酯夹芯板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新建项目,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年产80万平方米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项目。此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检查当日,建设项目的主体设备(包括连续生产线、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成,处于设备调试阶段。该公司对配套的环戊烷埋地罐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了配套环戊烷埋地罐安全设施设计并通过专家审查,但尚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整体聚氨酯夹芯板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全面分析整体项目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及场地布置、防范措施等内容。

该公司已构成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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