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危险作业罪(二) |
发布日期:2021-05-19 来源:监察支队 |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余某某被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区法院庭审负责人表示,该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湖州市办结的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判刑的案件。 1月2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戊烷罐储存仓库及戊烷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3月17日,南浔区安全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建材公司仍在使用戊烷相关设备。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该区应急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将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余某某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4月23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提起公诉。5月8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资料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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