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设备停用,风险犹在,管理不能停止 |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监察支队 |
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电机制造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在车间中部东侧设有浸漆房,配备有3台内径1.4米、高2米的浸漆罐,浸漆罐顶盖可以打开。该企业由于工艺改进,浸漆罐已停用,但尚未拆除。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有限空间的定义,该企业3个浸漆罐为有限空间。从今年3月起,该企业将浸漆工段发外加工,停用了厂区内的浸漆罐,但尚未拆除。正常情况下,操作人员无需进入浸漆罐作业,当后续进行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可能需进入浸漆罐内。浸漆罐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DB32/T 3848-2020)的规定,上述浸漆罐属于有限空间。浸漆罐设备虽然停用,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仍在,截至检查当日,该企业尚未按照规定对浸漆罐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 该企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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