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危险作业罪(三) |
发布日期:2021-07-07 来源:监察支队 |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位于武进区雪堰镇茅柴巷40-2号车库有人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接报后,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查获储罐2只(每只储罐容积约8m³),共计储存食用酒精约16.7吨,为郭某某(男,无锡滨湖人)从河南豫粮集团睢县农业产业有限公司购得,通过危化品运输车辆从河南运输到雪堰镇茅柴巷40-2号车库后,泵入两只储罐中,现场未采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静电接地、防流散等安全防范措施。郭某某拟将该批食用酒精销售给周边的酿酒厂,截至调查当日,尚未对外销售。郭某某提供的《豫粮集团睢县农业产业有限公司酒精产品报告》显示,该批次食用酒精浓度为95.8%。执法人员对现场2只储罐及储存场所进行了先期查封,并采取拆除进料管、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指定所在村委安排专人看守,每日通风2次。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采用红外光谱分析法、气相色谱法对2只储罐内液体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2只储罐内液体均为乙醇,乙醇含量分别为91.7%、86.9%,闭杯闪点分别为15℃、17℃,属于危险化学品。 郭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为推动行刑衔接,积极与武进区安委会、区委政法委对接,协调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武进区检察院、武进区法院等单位,会商行刑衔接事宜。6月18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正式向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移交相关材料,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进行侦查。6月21日,武进区政法委牵头对郭某某非法储存的乙醇进行安全处置,消除了隐患。 处理结果: 郭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6月18日将该案移交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后,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于6月22日,正式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资料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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