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危险作业罪(五) |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监察支队 |
案例一: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危险作业罪 一、涉案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苏(F)危化经字(A)000578号,有效期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2.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03月24日,属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关闭其化工生产,并拆除其化工生产设施设备。公司原主要从事纺织浆料助剂(S801浆料、粘合剂、柔软剂、洗涤剂)、家用纺织品生产、销售;厂房出租等。 3.姜某某。为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4.胡某某。为姜某某聘用人员,接受姜某某指令作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1年4月,接群众举报,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原厂区内存在非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双氧水)的违法嫌疑。 4月27日下午,经南通公安侦查、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在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厂区内现场查获:桶装过氧化氢37吨、储罐装过氧化氢60余吨、桶装氨水13吨、烧碱(氢氧化钠)20余吨。 经查,姜某某(住江苏南通地区)系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无储存资质。主要纯批发经营易制爆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等;其他危险化学品:氨水(含量>10%)、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等。同时,姜某某也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原有普通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但于2019年底被属地政府关停化工生产、储存,并进行了化工生产设备的拆除,也将原危险化学品储罐进行了封存。 自2020年6月起,为方便经营,姜某某在明知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仅有经营危化品资质,无存储危化品资质的情况下,指令胡某某(住江苏南通地区)为现场负责人,私自利用南通市天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原封存的危化品储罐和空置的厂房大量储存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氨水、烧碱等从事销售经营。 三、处理结果: 2021年4月27日,现场发现的过氧化氢、氨水、烧碱被当场查封扣押,经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已安全转运并异地储存在具有化工存储条件的江苏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内。 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或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涉嫌犯罪。 现场核查当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案直接进行了刑事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胡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肖某某、龙某某、何某某等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5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花费15万元人民币从何某某手中购得3个集装箱(内有汽油储罐、油桶)及改装的流动加油车一辆,用于从事汽油储存、经营活动,上述油罐位于常熟市古里镇。3月26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从山东购买了价值15万的汽油(92号)储存在油罐。3月28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肖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姐夫)两人驾驶改装流动加油车(号牌为:苏EL1Hxx)来到汽油储罐区,将油罐内的汽油加入到面包车内的塑料油桶内。至7时左右加油完毕,陈某某在发动面包车过程中,车厢内突然起火。火势后由赶到的消防救援队员扑灭。 事发后,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积极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接,会同市公安局内保大队、属地派出所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聘请专家对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查明,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的油罐区防火间距不足、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无阻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无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汽油储存经营条件。肖某某、龙某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45号令)规定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55号令)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处理结果: 肖某某、龙某某、何某某等未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常熟市应急局于2021年4月16日将该案移交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移送当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1年5月8日,常熟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何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肖某某因身体原因暂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资料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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