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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发布日期:2021-12-20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发现:仓库内1台空压机皮带轮、1套输送辊轮链条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上述2处转动部位离地面高度均在2m以内,属于操作危险区,应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查,上述空压机、输送辊轮均为旧设备,原有防护罩搬迁过程中拆除后未安装。其中,空压机为停用设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安全设备”的定义:“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防护罩是为了保护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设置的,属于安全设备的范畴。

综上所述,该公司已构成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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