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湿式打磨要注意,安全设备不能少 |
发布日期:2022-10-31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设有1台湿式打磨一体机,正在使用中,但该设备仅安装了液位联锁,未安装流速连续监控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的规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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