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以案释法 | 喷漆室的安全管理应当“慎之又慎”
发布日期:2023-01-18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喷漆室内存在送风电机、喷淋电机,以及喷漆室开口附近的配电箱、喷漆室卷帘门电机等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上述问题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上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5.1.3.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 5.2.2-1的规定。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电话:0519-8568310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