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提示 |
发布日期:2023-04-30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除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摩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也属于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火灾,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典型案例
2023年2月14日8时46分许,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国贸老馆3-1场馆在组织拆除旧物时,陈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员)高空利用氧焊对排风管进行切割拆除,焊渣掉落并引燃排风管正下方的旧沙发,最终蔓延扩大成火灾。经事后调查,王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操作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未采取相应防火措施。为此,陈某、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2022年5月17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宸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新疆宸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山东莱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8日,山东龙口市应急管理局、芦头镇政府、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应急科普
动火作业风险大、事故多发。在构成火灾的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三要素中,动火作业主动提供了着火源。因此如果可燃物管理不好,在空气环境下必然引发火灾。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危险性更高,是事故防范的重点环节。从多次事故来看,动火作业环节发生事故其原因是对动火作业时的安全风险识别不清,因而使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动火作业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 (一)焊渣飞溅,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动火作业时,动火点下部及周围的可燃物如果未及时清除,焊渣掉落引燃可燃物就会引发火灾。栖霞笏山金矿事故就是焊渣掉落井口内,碰撞井筒设施,弹到炸药包装纸箱上,引起纸箱等可燃物燃烧,进而导致混存乱放在硐室内的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爆炸。再如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火灾,也是企业在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未事先清除周围易燃物,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堆放的冷媒增效剂,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10名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二)作业场所周围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遇火焰或高温引起燃烧爆炸 作业场所周围如果存在可燃气体,遇火源就会引起燃烧,当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时,还会引起爆炸。 (三)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存在的风险 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不畅,可燃物料蒸气局部浓度过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如果遇到火源或高温,则可能造成燃爆。再加上受限空间内人员疏散不便,还会加大对人员的伤害风险。如发生在石家庄炼化公司的“6•15”火灾事故就是在脱硫塔烟囱段高处进行焊接作业时,掉落的电焊熔珠、焊条头等高温坠落物落在除雾器上将其引燃,最后引发脱硫塔吸收段整个腔体火灾,人员逃生不及,所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导致4名作业人员被熏烧致死。 (四)动火作业时系统未有效隔离,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动火作业前,如果未将作业系统与周围带有物料的设备设施完全隔离,可能存在物料异常串入系统,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华冶煤焦化公司的“4•30”火灾事故,就是作业人员在电捕焦油器顶部进行作业时,未有效切断煤气来源,导致煤气漏入,发生燃爆。 (五)作业人员技能低下、无证上岗带来的风险 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国家规定作业人员需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技能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技能低下,不能满足作业要求,作业过程带来的各种风险是不可预测的。栖霞笏山金矿事故暴露出承包商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严重问题,福建省建瓯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闪爆事故存在雇佣无作业资质人员实施动火作业,作业前未对气柜内乙炔气体进行置换排气和浓度检测,最后引起爆炸性混合物闪爆的问题。 (六)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氧气瓶、乙炔瓶均属于压力容器,动火作业时,气瓶放置位置不当,距离动火点过近的气瓶容易受高温烘烤而发生气瓶物理爆炸事故。如果火焰倒回到乙炔气瓶中,还会引起气瓶内乙炔气爆炸。 (七)使用电焊机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及气体燃爆 电焊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接线和电气线路敷设,如存在电线裸露,接线不正确,漏电保护措施不完善,在潮湿容器内作业绝缘不良,都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在存有可燃气体的环境下使用电焊机,如果电焊机工作时产生火花,也可能引起作业点附近的气体燃爆。 (八)作业场所周边环境给动火作业带来的风险 作业场所如果存在坑、洞,或护栏、盖板不全可能造成人员失足跌落、滑跌等伤害;现场照明不足,也可能造成作业人员误操作、误伤害。 (九)在禁火区内从事其他非明火作业造成的风险 GB 30871已经将在禁火区内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列入动火作业,其原因是这些工器具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和高温,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他热分解反应。如上海赛科石化公司的“5•12”爆燃事故,就是在苯储罐内使用非防爆电钻,电钻火花引爆罐内苯蒸气,直接造成在罐内作业的6人死亡;齐鲁分公司的“6•9”爆燃事故,也是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的铁铲、磨光机给油罐外壁除锈作业时,工器具产生的火花引燃油气,引起爆炸。 (十)设备外部动火,可能对设备内物料带来影响 在设备外壁动火,会使设备自身局部受热,若设备内留有物料,有可能受热分解甚至爆炸。如临沂福德化工公司“3•3”爆燃事故就是在焊接化学品储罐外部支架时,持续焊接导致储罐外壁局部高温,造成残余的混合气体爆燃;再如中山拓能化工公司“4•19”爆燃事故也是在储罐顶部电焊开孔作业时,电焊火花引燃罐内残留的物料,造成爆燃使1人从高处跌落死亡。 (十一)动火作业现场附近其他作业给动火作业带来的风险 交叉作业、在动火作业现场从事可能影响动火安全的其他作业,都会给安全动火造成影响。如在动火现场附近从事易燃物料的装卸作业,不同高度间的上下同时作业等。 (十二)动火作业时,应急处置不当带来的风险 动火作业时,如果作业现场未配备应急设施或人员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出现险情,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都会使险情扩大。 (资料来源: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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