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罚! |
发布日期:2023-10-30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焊接岗位某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有效期后,未及时参加复审,未重新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其一直从事焊接作业。上述问题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上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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