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而不管!一案双罚! |
发布日期:2023-11-27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舟山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9日,舟山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场地出租给5家单位用于生产经营,虽与各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对承租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整改,存在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舟山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卢某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6日,舟山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其厂房分别出租给4家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要求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承租单位存在的无证电焊、工业气瓶管理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舟山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徐某作出罚款2万元和0.3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9日,舟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舟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田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和0.7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某木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9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场地出租给12家单位用于生产经营,但对承租单位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其整改,存在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2.5万元和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8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4家承租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但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存在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林某作出罚款2万元和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资料来源:浙江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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