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罚款、立案!3起粉尘涉爆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4-02-24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近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通报3起粉尘涉爆典型案例。
上海市金山区某家居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12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某家居有限公司的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单独采取隔爆措施以及锁气卸灰装置未处于连续卸灰状态。经调查,该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木粉尘。该粉尘属于《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第26项,为可燃性粉尘。该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干式除尘系统单独采取隔爆措施,未采用泄爆、抑爆、抗爆等其他控爆方式,另干式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设定为每班作业结束后手动开启卸灰,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下不能连续卸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六)2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024年1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某金属处理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2024年1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某金属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见该公司喷砂车间正在进行铝制品喷砂作业,车间湿式除尘水槽的液位报警装置悬挂于水槽外侧,经询问现场人员并查验关联的液位报警控制柜发现,该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2024年1月29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上海市金山区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1月24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见该公司铝制品打磨过程中产生铝粉,设置有一套与铝制品打磨房相连的湿式除尘系统,该湿式除尘系统未安装与打磨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024年1月26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粉尘爆炸安全提示
粉尘爆炸是由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而引发的,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往往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粉尘爆炸的五要素 助燃性气体:一定的氧含量是粉尘燃烧的基础。可燃性粉尘:可与助燃气体发生氧化反应而燃烧的粉尘。 点火源:能使局部粉尘云的温度骤增发生燃烧的高温热源。 粉尘云:悬浮在空中且达到爆炸下限的可燃性粉尘云。 密闭空间:粉尘云被限制在了相对密闭的空间。
粉尘爆炸的特点
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第一次爆炸气浪,会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与扬起的粉尘混合,从而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哪些?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粉尘涉爆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企业哪些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资料来源: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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