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当罚! |
| 发布日期:2025-11-23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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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业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超出安全范围时,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发出声光报警提示,并联动排风扇进行现场排风,降低气体浓度,有效保障作业安全。然而,总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在安全设施使用上“打折扣”,给生产安全埋下隐患。现曝光江阴2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8月20日,江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联创染织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关闭车间内天然气烘箱一套可燃气体报警器。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8月6日,江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佳瑞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关闭三楼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一套。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案件启示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明确,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按规定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形同虚设,存在重大现实风险。因此,必须给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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