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第455号令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还对生产、批发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等都做出了说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安全生产、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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