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公职人员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以及其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
第三条严禁公职人员接受与其主管的业务有关的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四条严禁公职人员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
第五条公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作如下处理:
(一)礼金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并由单位集中上交财政部门,或由受礼人具实名上交廉政账户。
(二)礼品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公职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收受礼金、礼品不登记不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不是共产党员的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多次收受礼金、礼品的,按照礼金、礼品的累计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以敛财为目的,本人或指使配偶、子女索取礼金、礼品的,从重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行免职,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可以单独或同时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组织掌握之前,能主动说明情况并上交礼金、礼品的,可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公职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金、礼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发布之前发生的收受礼金、礼品行为,自觉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或免予处理;本规定发布之后,继续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的,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职人员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