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腐败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形成中国特色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为目标,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制度,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在科学总结党内监督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03年12月31日,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为了保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中央有关部门还进一步细化了各项具体监督制度。2004年,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与此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定。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措施。根据新的形势,中央纪委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2004年9月22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这些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在不断完善和深化,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逐步建立。
从政行为制度不断完善健全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中央纪委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出发,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重申或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规范。
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况,在系统总结《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中央纪委起草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9月24日正式印发。新《规定》对报告事项、报告程序、监督检查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举措。
针对近年来违法违纪者权钱交易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日趋多样的新情况,2007年5月,中央纪委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的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对于进一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行为,及时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拓展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制度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专门性法规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对防止国有企业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对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更加充实
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实和完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厉惩治腐败行为的必然要求。
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中央纪委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并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党纪处分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第495号令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处分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内容,对进一步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此外,2006年,监察部还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弥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政纪处分部门规章方面的立法空白。2007年,《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这是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中央纪委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如何适用《条例》进行系统解释。这些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有效惩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对于切实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制度建设工作视野不断开阔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不断开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的视野,力求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2005年,中央纪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提高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004年,国务院第419号令颁布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这是继《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一部旨在保障《行政监察法》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几年,监察部多次派员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起草工作。签署《公约》后,根据中央的要求,积极组织力量研究实施《公约》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了批准公约的相关法律程序。此后,又继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启动和稳步推进《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有关工作。
广泛务实的国际合作对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利于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反腐败法制建设的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实践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
按照新形势下法规工作需要理论先行的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承担了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项目“中国廉政建设”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廉政法律制度研究”、“党内民主法规制度研究”的有关研究工作,形成了《中国现行廉政法律法规分析》、《国外廉政法律制度研究》和《反腐败典型案例剖析及制度问题研究》等一批理论成果。全面而深入的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增强了制度建设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2002年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500余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文废止了其中115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现行有效的1100余件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进行汇编,出版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现行法规制度全书》。
为全面了解法规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准确掌握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成功和不足之处,提高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中央纪委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立法评估的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通过立法评估,法规制度建设工作领域从法规的制定拓展到法规的实施,将法规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法规制度的制定有机结合起来,为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养分。
另外,五年间,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备案审查地方法规文件1500余件,审议规范性文件800余件,对维护反腐倡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推进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