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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28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我市出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办法》共有十六条。《办法》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认定,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由各级安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在每年安全生产月之前,必须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市、辖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群众举报并经评估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属地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结束。各督办责任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并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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