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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安监〔2008〕58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省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领域雇主责任保险切实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苏安监〔2007〕192号)精神,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互动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需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专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二、主要措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安全投入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利用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产生的利息购买,不足部分企业另行支付,所需保险费用可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1、保费优惠对象:
(1)安全标准化国家示范企业和常州市级一级达标企业;
(2)从业单位投保人数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
(3)近三年以来没有发生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4)市及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协会会员企业。
2、许可监管条件: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之一;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监部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协会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形式,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有效推动,企业要选择偿付能力强,实力、信誉好,市场认可度高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精心组织实施。各辖市、区和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细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稳步推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并要纳入各级、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体系中。对拒不参加或不足额投保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3、加强协调配合。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承保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把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保险费率相挂钩,充分运用费率杠杆的作用促进投保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企业与保险业的双赢。
4、及时总结经验。各辖市、区安监局和相关单位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总结、推广,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向深入。在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市安监局和市安全生产协会反映。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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