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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的通知
常安办〔2008〕20号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
日常巡查的通知

 

根据《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常政发〔2008〕94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实施考评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9月份起组织开展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现将今年9—11月份的巡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巡查组组成
巡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市及各辖市、区安监局有关人员组成(金坛、溧阳、武进与新北、天宁、钟楼、戚区安监局派员交叉参加巡查)。
二、巡查方式
(一)听取各乡镇(街道)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台账
(三)现场检查。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挂牌、办公现场等情况;抽查1-2个生产经营单位现场。
(四)考评打分。考核组成员对照《乡镇(街道)日常巡查考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打分、汇总,并与乡镇(街道)政府交换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三、计划安排
金坛、溧阳、武进每月巡查2-4个乡镇(街道)。新北、天宁、钟楼、戚区每月巡查1-2个乡镇(街道)。巡查乡镇(街道)由巡查组随机抽取。具体时间由巡查组在月初安排计划并下发巡查通知。争取在年内所有乡镇(街道)机构建设全部巡查一遍。
四、工作要求
(一)巡查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标准,客观、全面、逐项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和巡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参加巡查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检查方法,深刻领会《细则》精神。巡查成员必须集中精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中途换人。
(三)巡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规定和禁令,不得借巡查之名干预乡镇(街道)的其他正常工作。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做好相关准备。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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