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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的新举措-我市出台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1-05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我市劳动、财政、卫生、安监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09年起,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最多可下浮50%,由此市本级统筹区的企业每年可少缴纳工伤保险费860万元以上。

据了解,符合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企业有,工伤保险费率为1%的一般工伤风险行业和费率为2%的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标准,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的,费率浮动情况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为安全生产未达标企业的,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费率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另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一次性因公死亡2人(含)以上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为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下列情形不计入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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