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起《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正式对我国国内沿海航行的船舶生效。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国籍1000总吨以上,除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方可进出港。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局、江苏局关于实施《燃油公约》有关通知精神,做好履约工作,保证公约实施效果,常州海事处采取了多项措施,积极做好履约检查工作。一是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燃油公约》以及有关文件进行学习,为《燃油公约》的顺利实施做好内部准备工作;二是利用一切机会对到港船舶开展宣传工作,让相关船舶认识到其重要性,避免船舶未及时办理证书而导致船舶误航和停航;三是对每艘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持证检查,重点检查证书的有无、证书的有效性、真实性;四是对《证书》已办理但不在船的船舶开通便民通道,为了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常州海事处在船方提交燃油证书传真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明和保单传真件以及船公司出具该船舶已办理《证书》证明的前提下,责令船方尽快将证书原件带上船后,为船舶办理进出港手续;五是对未持有《证书》的船舶,在其取得有效证书前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自7月1日《燃油公约》实施以来,共检查相关履约船舶84艘次,其中5艘船舶《证书》已办理但未及时到船。
常州海事处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及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到港船舶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重点检查,不断推进《燃油公约》的全面实施。(常州海事处 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