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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常州市安监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常安监党〔2009〕2号

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常州市安监局
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常州市委《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常发〔2008〕28号)的精神,局党组对《常州市安监局党组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现把修订后的《常州市安监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公布。
 
附件:常州市安监局党组议事规则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
常州市安监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履行党组工作职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议事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二)坚持群众路线原则。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倾听民意,反映民愿,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保证决策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三)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党组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本地区、本单位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过程要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和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研究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安监工作的重大举措。
(三)研究决定全局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方案;研究决定处室职能调整事项和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调、考核和录用;审定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和考核。
(四)讨论决定全局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意见;审议党支部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并决定局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局机关职工福利等事项。
(六)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
(一)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和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先提出议题和建议。
(二)决策方案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单位和有关同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局党组会议须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四)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前,党组书记应就有关议题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应将会议议题和时间通知与会同志作好准备。
(五)党组成员应根据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和集中讨论后,提出决策意向,提请会议表决。
(六)对决定事项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分别情况,采取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如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票决结果,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七)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个别同志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表示,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八)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
四、议事决策纪律
(一)个人发表意见或建议时,应观点鲜明,态度明朗。
(二)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尤其是不能随意泄露讨论研究问题的过程和党组成员发表的个人意见、观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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