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常州市安监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安监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关于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安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包括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及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各相关处室(支队)、安监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范围应与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行政权力职权目录相一致,所有权力运行应遵守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的流程程序,并在安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及作风建设考评内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成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网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第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局网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法制审核、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系统操作使用的培训辅导;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系统用户管理和权限分配;根据职能处室的意见和建议,与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管理单位沟通,及时处理相关意见和建议,消除系统故障;根据行政权力事项变更情况,适时组织对信息系统升级。
第十条 职能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权力事项流程及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事项统一受理、登记、文书生成、附件上传和决定文书的送达,确保所填报数据的严肃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保密责任制。
第十一条 职能处室应慎重填写、修改、删除系统数据。
数据录入人可直接删除当日录入 “三合一”网络平台数据;删除非当日录入数据,录入人应书面说明删除数据内容、原因,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信息中心负责删除。
第三章 行政权力事项变更
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颁布、修改、废止、有关行政职权调整,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新增、删除、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变更权力事项流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应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
(一)职能处室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批;
(四)政策法规处通过常州市“三合一”平台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
(五)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信息中心按审定的内容组织软件系统升级。
第十三条 职能处室需新增、删除、变更行政权力事项、流程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内容、依据,并提交变更后的流程、流程图和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 因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工作人员变动、岗位调整,需调整系统用户、用户权限的,应按下列程序调整:
(一)局领导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的,信息中心按照市或局书面文件变更;
(二)职能处室变更工作人员及岗位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人员变更名单,并报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信息中心负责调整系统用户、用户权限。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系统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实行人机联动负责制,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配套用品(打印机、数码相机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若发生故障,相关人员应在2小时内向办公室报修,因报修不及时而影响行政权力网上正常运行的,由当事人负责。
职能处室应对设备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于维修后24小时内,将因故障造成的停止审批时间书面报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职能处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应严守保密规定,保管好所用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对登录密码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好所配发的智能密码钥匙,严防丢失,不得越权操作或窃取别人密码登录。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要做好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御和安全检测,定期、不定期进行病毒查杀、漏洞修复,防止各类病毒、木马的传播与破坏。若发生病毒、木马引起的故障,应立即将其与网络隔离并做好妥善处理。严禁安装非工作所需的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优盘等存储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在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网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纳入年度考核;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一)权力事项应在网上运行,而未在网上运行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的流程和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在网上办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被市通报、扣分的;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账号、密码,影响工作或造成系统被非法登录入侵、信息被非法篡改、删除或泄露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变更权力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被破坏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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