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州市安监系统正在学习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文件精神。在新形势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如何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现场标准化、岗位安全操作标准化,实现企业本质安全,是摆在全市安监系统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全市安监系统在学习理解《办法》基础上,重点从评审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条件(国省两级政府的职责界定、评审机构与评审员的职责条件),严格规范达标评审工作流程(企业自评与申请工作流程、受理与评审的工作流程、审核与发证的工作流程),加强达标评审工作监督管理(严格直接换发证书条件、实行3年全覆盖检查、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备案、检查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实施资格证书撤销或注销公告制度),明确达标评审工作有关事项(达标企业期满的再申请达标、评审员期满的再申请换证、监督检查覆盖的要素部门现场、评审记录要详实完整有效、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要求)等方面,把握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的尺度。这样,才能有效推进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才能确保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质量,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才能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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