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监〔201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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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20”喷爆 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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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治理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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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
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2〕1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清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熔融金属作业涉及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危险性较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的重点,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涉及熔融金属作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数量、设施水平及熔融金属安全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吸取事故教训,完善熔融金属作业的制度规程。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总局事故通报要求,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特点,重点针对熔融金属作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程,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力度。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了解存在危险,明确操作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迅速开展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按照总局事故通报的要求,迅速开展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完善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并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组织企业自查、互查、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积极开展有关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等必要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2〕28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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