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常政办发〔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重新公布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常府法〔2013〕19号)要求,我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梳理调整,并加强与承办具体审批的部门进行对接确认工作。 根据调整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已经明确的市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八项,其中属新增的三项,属省级下放的一项,属名称调整的两项,保持不变的两项。我局对已经明确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要求对每项审批项目是市级和县级行使,能否完全或分权下放到县级的事项逐一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梳理,明确界定了市级审批项目和县级审批项目的具体分工和职责要求,具体回答了不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理由。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了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同时上报市法制办,待市法制办研究确认后以政府文件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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