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监〔201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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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信访 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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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信访工作,现将《常州市安监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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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监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依法有序地处理好安全生产领域信访事项,进一步促进市安监局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涉及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安监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局信访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为本局信访工作牵头部门。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业务领域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坚持职能分工、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局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五条 信访工作范围: (1)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件; (2)市纪委、监察局交办件; (3)来信来函; (4)群众来访; (5)12350(85683114)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反映的问题; (6)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转办件; (7)市长信箱、网络发言人、政风热线网上平台反映的问题; (8)化龙巷网站、中吴网等网络论坛反映的问题; (9)局门户网站“民意互动”栏目反映的问题; (10)市领导批示交办件; (11)局领导交办件; (12)其他举报及投诉。 第六条 12345、12350(85683114)反映的问题由信息中心登记、受理、建档后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其他各类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分类登记、受理、建档,呈报给局分管领导签批,重要信访件呈报局主要领导阅批。 第七条 登记部门根据局领导的签批意见及部门职能分工将信访件转交有关处室(单位)具体承办。 第八条 承办信访件的处室(单位)负责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经局领导批准后,通过下列途径及时答复信访人: (1)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件由职能对应处室(单位)答复; (2)市纪委、监察局交办件,政风热线反映问题由局监察室答复; (3)12345、12350(85683114)平台反映问题由信息中心负责答复; (4)市领导批示件,市长信箱、网络发言人、化龙巷网站、中吴网等网络平台反映问题,及局门户网站“民意互动”栏目反映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归口答复; (5)其他信访件由承办处室(单位)直接答复。 第九条 信访件处理结束后,承办处室(单位)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材料移交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件,根据局领导批示确定一个处室(单位)牵头办理,其他处室(单位)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 对移交其他部门或下级安监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对应处室(单位)要注意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属于市安监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或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辖市(区)安监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向我局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件办理时限按照国家和省市信访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安监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在局网站公布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七条 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文明礼貌,注意工作方法;遇到集体来访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耐心做好来访者安抚、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激化。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群体性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做到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类安全生产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信访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工作不力、推诿拖拉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安监局信访件登记表 2.市安监局信访答复审批表 3.信访事项交办单 (交各辖市区局) 4.信访事项转送单 (转横向市级部门)
常安监50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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