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3〕76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程序及职责,现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提出下列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一)严格培训机构管理 一是全市各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现行资质等级要求,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违规组织培训。二是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市安监局备案制度(备案条件及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申办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三是实行分级负责组织。金坛、溧阳、武进区安监局及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按照资质证书等级,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参培人员的计划、组织工作;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安监局同常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合负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参培人员的计划、组织工作。 (二)严格培训内容管理 一是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开展教学培训。二是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资格培训,职业卫生有关内容列为我市安全培训必培内容。三是确保省统编教材使用率,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辅助教材,并提高课堂多媒体课件使用率。 (三)严格教学组织管理 一是高危行业安全培训教学档案资料要包括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签到表、学员名册、学员考勤记录、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一期一档。二是建立完善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的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三是安全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一)明确对象分类范围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本市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是主要负责人可以在同行业多家企业兼任,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允许兼职,非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相关企业出具证明的前提下,最多在2家企业中兼任。 (二)明确单位类别分类 一是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共有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一般生产经营等5种单位类型。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类别培训考核。三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类别培训考核。 (三)明确人员资格要求 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二是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方能参加培训考核。三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于当年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 (一)完善考试考核体系 一是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考核。二是常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体系由常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简称市考试中心)和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简称考点)组成,考点负责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三是市考试中心和考点的考官、考核员必须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完善考试考核流程 一是安全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班结束前3天向市考试中心提出申请考试,学员携带学习期满的证明资料参加考试。二是市考试中心应认真审查受理资料,对通过审查的申请,确定考试时间,安排考点布置考场,安排2名以上的考核人员组织考试,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公布结果。三是在考核结束后,考点应及时将考试成绩抄送培训机构,并将考生试卷、考核评分汇总表、考核人员确认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存档。 (三)完善考试考核管理 一是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知识理论和安全管理综合能力考试。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要包括安全知识理论和安全管理综合能力考试相关内容。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起,理论考试原则上应全面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综合能力考试采取面试或书面答辩的方式进行。三是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行巡考监督制度,市考试中心采用远程视频监控、委派人员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巡考监督,确保各考点考官、考核员能履行考核职责、遵守考核纪律。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验印发证 (一)规范发证管理 1、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信息全部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制证。 2、全市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可同时视作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 3、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采用规定式样统一进行印制。各辖市(区)局、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印制安全培训相关证书。需向省局申领的各种培训证件,由市安监局统一办理,各辖市(区)局、各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向省局申领。 (二)规范发证程序 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初领证 (1)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结束后,考点将成绩抄送各培训机构并输入“信息系统”,经市考试中心审核通过,由各地考点通过“信息系统”负责制作证书。 (2)各考点负责将制作的证书、考核人员签字确认的考卷档案及机构发证申请材料报市考试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市考试中心审核、局领导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加盖“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资格证书专用章”及“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钢印后生效。 (3)高危行业初次领取安全资格证时,还需培训机构通过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提交网上许可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市考试中心或考点予以制证,并报市安监局盖印。 2、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审 (1)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结束后,考点将成绩抄送各培训机构并输入“信息系统”,经市考试中心审核通过,由各考点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培训考核记录。 (2)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审换证的,考点应提交换证人员的相关验印材料,经市考试中心审核给予换发新证书。 (三)规范验印材料 1、常州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及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培训安全资格证审核时须提交下列纸质验印材料(以下材料用档案盒装订): (1)考点考核人员确认表; (2)考核评分汇总表(纸质考试的还需考卷档案); (3)培训机构发证申请(含课程安排); (4)常州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及学员培训委托书1份,要求内容完整、有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5)培训机构办理人委托书; (6)培训机构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培训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安全培训合格证初次发放时须提交下列纸质验印材料(以下材料用档案盒装订): (1)考点考核人员确认表; (2)考核评分汇总表(纸质考试的还需考卷档案); (3)培训机构发证申请(含课程安排); (4)常州市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申请表1份,要求内容完整、有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3、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审换证的,须提交下列纸质验印材料: (1)考点考核人员确认表; (2)考核评分汇总表(纸质考试的还需考卷档案); (3)安全资格证或安全合格证申请表1份,要求内容完整、有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四)规范变更管理 安全资格证及安全培训合格证的职称、文化程度、单位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证件丢失、损毁,可以按照下列变更程序重新办理: (1)申请人向原考点提出补办或变更申请,领取申请表; (2)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并上交填写的申请表; (3)原考点核查资料,经办人提出意见,通过“信息系统”报市考试中心; (4)常州市考试中心提出审核意见; (5)当地考点通过“信息系统”制证后,报常州市考试中心盖章,补证者签收。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一)加强执法检查 市、辖市(区)安监局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开展2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向相关单位通报,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资质评估 市安监局对市考试中心及考点、全市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针对机构的培训范围、硬件设备、管理水平、档案制作、培训质量等内容进行专题评估,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信息报送 市、辖市(区)安监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各辖市(区)局在次月5日前向市局统计上报上一月度培训情况,市安监局每半年汇总一次数据报送省安监局。 以上规定如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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