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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13〕106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
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3〕37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落实中要严格按照省局推进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制定针对性治理工作方案。在2013年底前摸清底数(2014年1月报市局职业健康处);2014年7月底前督促企业自查整改率达到100%,凡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8月底没有达到上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局将适时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各辖市、区安监局于2014年9月底前将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关闭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周喜鸣;联系电话:85683120。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1日

 

常安监〔2013〕106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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