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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常安监〔2013〕110号

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自有储存企业)的经营许可审批、颁证由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应载明易制爆品种。原在常州市局领取许可证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若在有效期内进行变更申请,由常州市局受理、颁证。期满后换证或在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则由所在辖市、区受理、颁证。常州市局负责协调网上申报系统的调整。
    三、除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外,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仍按《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常安监规[2013]1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依法规范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加强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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