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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命安全防线——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19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区域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昨日,武进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即将施行的法规进行解读。

    理念之变,从安全监管到安全生产工作

    “变化最多处是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武进区安监局局长薛建峰说道。

    新《安全生产法》第3条即从原来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理念之变。该法将由传统的命令加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薛建峰认为,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虽然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并列的立法目的,但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认为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法治的基本要义。

    他表示,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理念之变将会对全社会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这就要求各个层面要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也要求百姓更加有安全意识。”

    力度之变,企业和企业主面临重罚

    “从8月份起至今,我们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数量超过去年全年。”武进区安监局副局长巢鸿泉告诉记者,数量之变既彰显了全民安全意识的提高,也从侧面反映了大家对违法企业的关注。

    事实上,就安全生产而言,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主,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巢鸿泉介绍,新修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分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这也就意味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至少将面临20万元罚款。”巢鸿泉进一步表示,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方式之变,监管执法形成“组合拳”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企业的自觉行动外,更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效执法。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在监管手段上有了创新。”薛建峰表示,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执法部门,而且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同时,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新法还为保障监管执法推出了一套“组合拳”。其中,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同时,推出了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可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那些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企业,将面临降低或丧失商业信誉的危险。新法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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