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四个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4〕166号)、《常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4〕9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夯实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排查、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全省部署开展的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和涉氨制冷三个专项治理行动和省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苏安监〔2014〕159号)工作要求,突出以下检查重点:
(一)冶金煤气及高温熔融金属(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一是冶金煤气企业是否落实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各有关企业是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工作,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是否持证上岗、救援设施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二是在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作业人员是否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作业现场是否按要求配备充足有效的呼吸器等救生装备,煤气事故救援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具备科学施救能力。三是起重吊运铁水、钢水等熔融金属的特种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测,吊运时是否有人员密集活动,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吊运作业过程中高温熔融金属伤害风险发生的概率和严重性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四是与外委施工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是否将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是否将劳务工视同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等情况。
(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一是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市安委会印发的《常州市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方案》的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二是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及专项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情况;三是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以及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等配置情况。
(三)有限空间作业。一查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基础台账,是否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的规定,对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进行辨识,掌握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二查是否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培训内容是否齐全、参训人员有无签字确认;是否建立作业审批制度和履行审批手续的执行情况。三查企业是否建立涉外工程管理制度,对涉及委外施工作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是否将委外作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纳入本企业统一协调管理。四查是否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涉及冶金等工贸企业。
2、强化统筹兼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相结合,突出检查重点,统筹兼顾,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强化企业自查自纠。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的责任主体,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各级监管部门要将《全市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表》发放到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要求企业严格自查、认真填写,认真上报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冶金等工贸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通过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请各辖市、区安监局于8月28日前将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隐患整改报告、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文档)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表》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9日
/uploadfile/ajj/2014/0731/20140731092955_49055.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