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4〕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