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4〕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