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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层转《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常安办〔2014〕6号

关于层转《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
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办〔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视应急管理,提高处置水平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熟练掌握预案内容,要具备在本管辖范围内的全盘协调处置能力,在事故发生后应准确研判,综合协调,迅速处置。企业应积极培养熟悉本企业工艺和风险的专业人员,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指导,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告知群众
    各辖市(区)和管道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将管道安全知识和应急疏散措施详尽告知管道附近的企业和群众,防范次生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办〔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视应急管理,提高处置水平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熟练掌握预案内容,要具备在本管辖范围内的全盘协调处置能力,在事故发生后应准确研判,综合协调,迅速处置。企业应积极培养熟悉本企业工艺和风险的专业人员,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指导,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告知群众
    各辖市(区)和管道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将管道安全知识和应急疏散措施详尽告知管道附近的企业和群众,防范次生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苏安办[14]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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