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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4〕23号

关于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常安〔2014〕25号)要求,自8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8月上旬前,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常燃管〔2014〕4号)和《常州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细则》,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8月12日起至8月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建设、公安、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对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范围内的燃气企业及燃气存储使用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明查暗访。联合检查组共检查各类燃气企业26家、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100个,发现隐患361处。查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41只,对9起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依法移送安监、质监、建设监察部门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已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隐患整改。

    一是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按照全市专项检查方案要求,加强对面上检查情况的抽查以及对乡镇(街道)的督促,各乡镇(街道)对所辖范围内的违规液化气钢瓶存储点进行全面排查,并会同市公安部门进行取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市教育局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制度建设和员工教育培训到位,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到位;市体育局专题召开燃气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各所属单位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确保用气安全;市卫生局组织力量对所属医院进行专项检查,共清除燃气管道沿线杂物7处,纠正违规使用燃气行为11处;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餐饮企业燃气安全检查,餐饮企业基本都签订了正规的安全供气合同或协议,配合各燃气企业上门进行安全检查,主动纠正违规用气现象。

    二是专项检查成效明显。溧阳市采取“四抓”方式严格管控燃气安全。一抓责任落实,与全市10家燃气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二抓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全市开展安全大检查2次,共检查天然气居民用户11099户、工商户659户,先后发出各类整改通知349份,查处黑气店2起,罚款10万元,清除天然气管线违占6处;三抓防控应急,抽查了10家燃气企业应急库房的设备与物资,开展了公路燃气泄漏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四抓安全教育,发放安全用气小册子,利用媒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

    金坛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得到了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肯定。武进区一是召开全区行政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各行政村与常州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行政村燃气设施保护及安全管理协议;二是各乡镇(街道)认真排查,依法取缔12家非法燃气储存点,并拟取缔26家非法储存点。

    新北、天宁、钟楼、戚区4个主城区积极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活动延伸到基层社区。戚墅堰街道对社区内16家餐饮服务企业的用气安全情况开展了全面排查。

    市联合检查组在督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企业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做的不错。金坛港华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和用户安全检查,燃气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较规范。溧阳福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常州市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气瓶安全质量方面能够按质监部门要求严格管理,定期开展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地区和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缺失。武进区对《常州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执行不到位,燃气管理基础台账不健全,武进液化气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武进东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等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对所属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武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完全实现闭环管理,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市区及武进区液化气企业对所属液化气供应站点管理检查不到位。溧阳市燃气工程建设程序不规范,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落实不到位。

    二是一些燃气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武进第三液化气有限公司储配站、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部分高压管与周围安全间距不足,武进区安达液化气有限公司生产区和办公区没有有效分隔,管道法兰缺少跨接,管道安全阀过期未检,管道腐蚀严重,外来车辆、人员随意进入生产区,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道标志标识不规范,其餐饮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穿墙、过长,气瓶存放不符合规范等。武进南方燃气有限公司、宏昌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过期钢瓶。

    三是城区老旧管道改造不到位。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未改造的老旧燃气管道未进行隐患风险等级分类,这些管线集中在主城区,已成为市区燃气安全的重大隐患。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不到位。一些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间的管线查询、设施交底、保护协议签订不到位或不规范,施工期间的管线监护和应急措施不落实,违章施工、野蛮施工、粗放管理严重威胁燃气设施安全。

    五是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条形码管理和充装记录执行情况不平衡,违规储存、非法经营、在液化石油气中大量掺混二甲醚的行为依然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要求,切实履行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好燃气监管职责,尽快充实完善燃气管理队伍,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经营市场秩序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违规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排查清理整治力度,及时制止违法经营燃气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发改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质监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负责做好执法支持工作,对拒不接受燃气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实行治安拘留。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

    (二)强化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燃气设施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把好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关,认真履行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施工过程管理,强化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安全。各燃气企业要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线地面标识和站点安全警示标志,加大设施巡查监察力度,凡是施工工地有可能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燃气企业必须将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的方位图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有交叉、尚未改造的老旧管道以及周围有施工工地的地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对在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加大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力度。

    各燃气企业要对现有管线和场站安全间距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按危害程度进行分类评估并制定整改措施,上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调,严格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违法建筑的清除、管道(场站)的改线(拆除)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

    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对用户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用户设施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跟踪,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用户,要落实相关措施,直至暂停供气,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企业燃气使用的安全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五)加大对燃气安全的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以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的形式,向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用户宣传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用气和燃气泄漏安全防护、救护等应急处理常识,并及时对燃气事故予以曝光。燃气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受检地区、单位应根据检查组现场提出的整改要求,逐条加以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酿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整改情况于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柯;电话:85683108。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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