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常州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重点产业人才队伍规模,提升重点产业人才素质,用三年时间,重点资助2000名紧缺高层次人才,由此带动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10000名。根据《常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常发〔2010〕44号)、《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重点产业引进紧缺人才的资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1. 智能制造装备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碳材料为引领的新材料、太阳能利用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企业; 2. 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 建有省级以上“两站三中心”的企业; 5. 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符合常州市紧缺人才专业目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常州市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 3. 教育部“211工程”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5. 教育部“985工程”学校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 6. 其他特别优秀的人才。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给予以下标准薪酬补贴: 1. 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给予12万元薪酬补贴; 2. 对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以及博士研究生给予9万元薪酬补贴; 3. 对教育部“211工程”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给予6万元薪酬补贴; 4. 对教育部“985工程”学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给予1.8万元薪酬补贴; 5. 其他人才的资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申报审批 1. 申报时限。引进的紧缺人才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情况,内容包括: (1)《常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申请表》及《常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协议书》; (2)申请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 (3)申请人引进手续相关材料,包括:行政工作介绍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4)申请人所在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申报资格证明材料。 3. 申报时间。常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申报定期受理,每年10月集中审核。 4. 申报程序。申报人备齐申报材料后由用人单位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用人单位审核后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后报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审批程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资助拨付 1. 资助资金分3年等额拨付。 2. 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按50%进行补贴,市直属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的薪酬补贴由市级资金承担。 3. 资助资金按照“先兑现辖区额度、再兑现市额度”的原则进行拨付。 4. 资助资金由受资助人所在单位代为管理和发放。单位及受资助人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取消单位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5. 受资助人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及资助期内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未领取的资助资金不再发放。 6. 受资助人在资助期内离职但仍在常州工作的,中止资助。到新单位工作仍符合资助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继续享受资助,累计资助金额不变。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 对驻常高校、市直单位等设有部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示范实验中心的研发载体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参照本实施办法申请资助。 2. 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创业载体、研究机构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引进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至四款的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经综合评审,确属特别优秀的,给予一定资助。 3.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产业发展方向,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和紧缺人才专业目录。 4.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各辖区对受资助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5. 常州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得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已享受过本政策资助的人员符合更高资助标准的可再次申请资助,享受标准需减去已享受资助金额。 6.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人才资助办法。 7. 本实施办法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底,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