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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