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许可,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提供中介服务
1、安评机构必须坚守工作原则,确保评价质量。一是安评机构在编制换、领证评价报告时,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市安监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安全评价,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同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要点》(附件1)逐项进行评价,明确“符合”或“不符合”结论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二是安全评价报告应列出专门章节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重点针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计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需要进行安全设计复核的生产、储存装置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形成明确的评价结论。三是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对企业三年以来安全生产装置、设施等条件有无变化进行核实。对发生变化情况是否取得安监部门相关许可(备案)手续进行详细说明,并对其是否符合和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明确结论。
2、设计单位必须依法依规设计,确保符合规范。一是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市安监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开展设计工作,对其作出的设计结果负责。二是发现企业存在重要设备设施安全间距不足、布置不合理等问题,应当会同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将难以整改的理由和采取的防控措施报所在地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督促企业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三是发现企业存在设计诊断整改事项涉及新、改、扩建项目,或因在役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存在设计缺陷或者调整技术、工艺需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等情况,必须在企业办理安监部门相关许可手续之后方可编制设计安全诊断的相关图表。
二、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1、严格审查。各级安监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许可,在企业具备审批前置条件的基础上,出具相关许可(备案)文书,并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过程中,安监部门出具的各类许可(备案)文书以及证明材料将视为对该企业所申报事项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可材料。
2、强化考核。各级安监部门在审核中介机构报告时,必须真实反应其报告质量状况。对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对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出具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应视同虚假报告向中介机构资质的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3、依法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照换、领证企业要求,抓紧梳理需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对不需继续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根据政策作出相应处理。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现场与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或其他不符合换、领证条件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应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提请省安监局对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三、积极开展文件宣贯
1、如实填报。换、领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和《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2)的要求,认真组织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申请文书,并对所提交的书面及其电子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人的,还应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2、督促落实。各级安监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尽快向换领证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宣传辅导。要督促指导企业、安评、设计等相关单位对照《申请材料审查要点》的各项内容进行自审自查,逐项核实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确保精神传达到位,中介机构执行到位。
3、问题反馈。《申请材料审查要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若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审查要点》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安监局行政服务处,联系电话:0519-85683118。
附件:1、申请材料审查要点
2、申请材料接收凭证(2015版)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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